2月13日至3月1日市民可燃放烟花爆竹

作者:云南旅游    文章来源:云南旅游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0-1-5

    昨天从昆明市安监局等部门获悉,2010年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时间已经确定:即2月9日—19日、2月28日共12天。而昆明四区原则上烟花爆竹经营(零售)点200家,具体销售地点等待市政府四创办批准后确定。

  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销售、燃放烟花爆竹:

  昆明主城二环路以内;

  五华区:观音寺、教场中路、教场北路、马村、岗头、月牙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;

  盘龙区:长青、金星、小坝、云波、云山、新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何家院、沐东村管辖范围;

  官渡区:大树营、金马、方旺、关上、双桥、福德、日新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;

  西山区:南坝、马家、官庄、拥护、周家、陆家、杨家、船房、河南、河北、白马西区、梁源、德缘、张峰、西丽园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范围;

  高新区:鑫世、康宏、红盛园、万裕、锦兴苑社区服务中心管辖范围;

  各级国家机关办公场所;城镇居民住宅楼和其他建筑物内;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重点防火区域、单位、部位;车站、码头、机场、学校、幼儿园、医院、公园、商场、集贸市场等场所;盘龙江沿岸、滇池部分水域等海鸥聚集觅食、栖息地。

  除上述规定的区域和场所外,其它区域和场所可以燃放烟花爆竹,时间为农历除夕至正月十六期间,即2月13日—3月1日。

  对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,由公安机关视情节轻重,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;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。


文章来自:云南旅游网:http://www.qcynly.com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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